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是湖南省徐特立研究会,英文译名是Hunan Provinci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Xu Teli(缩写:HPRAofXuTel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的教育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深入开展对徐特立人格精神和教育思想的宣传、研究,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为经济发展和教育现代化服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湖南省徐特立研究会党支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
本会党组织在湖南省委两新工委和湖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推动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本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湖南省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特立路9号长沙师范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徐特立的生平史料;
(二)宣传徐特立的崇高品质与人格精神;
(三)研究探讨徐特立的教育思想与实践及其现实意义;
(四)出版会刊《特立研究》,促进学术交流;
(五)广泛开展与全国徐特立研究组织、机构及个人的联系,推动徐研事业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徐特立人格精神与教育思想的宣传与研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2/3。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未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秘书长;
(八)热心于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社科联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按规定办理银行账号、税务登记等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0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